一、研究内容
在城市更新、遗产保护、功能活化领域展开研究。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1.招聘岗位:全职博士后(2-3名)
2.招聘需求:
(1)在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学科有过相关研究经验,有绿色建筑、大数据、韧性城市相关研究背景者优先考虑;
(2)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论文写作能力,以第一作者身份(含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过核心期刊研究论文;
(3)热爱科研和教学工作,勤奋踏实,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团队合作精神。
三、选聘条件及待遇
详见附件:《北京建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四、所需材料及投递方式
1. 个人简历(应包括研究基础、实践经验、拟从事研究方向等内容);
2. 两位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
3. 以上材料请以pdf格式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4. 邮件标题请注明:应聘博士后+本人姓名。
5. 事项咨询可致电联系人:***********
附件
北京建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流动站是指在我校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设立的,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对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增强科研、教学队伍活力,造就高水平科技人才,提高科研、教学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校、院两级管理、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博士后管理相关政策、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博士后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全面领导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
第五条人事处作为博士后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及评估,博士后的进站、出站及在站管理,博士后招收计划制定,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与上级博士后主管部门联系等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学院应组建学院人才工作小组,并由一名院领导作为小组负责人,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学院人才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招收面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答辩等工作。各学院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院人才工作小组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人选,并报人事处备案。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条件:原则上在编在岗且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副教授以上职称、距退休年限多于两年。合作导师的主要职责:对博士后申请者的综合考察,指导博士后制订研究计划,对研究课题提出具体要求,对其研究工作给予指导;协助和指导博士后了解国内外同类研究的现状;支持、组织博士后研究项目结题;对博士后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协助博士后熟悉本单位情况,并就培养过程中的问题与学院沟通解决。为确保博士后培养质量,每位合作导师每年度接收的博士后不应超过2人,指导的博士后不能按时开题、出站的,一年内不得新招博士后。
第八条研究生院负责确定可招收博士后学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住房安排和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在站博士后工资、津贴的发放,以及财政部博士后日常经费拨款的管理和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划拨。科技处负责在站博士后相关科研基金的申请、鉴定、成果奖的申报等管理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有关涉外和外事方面的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博士后户籍管理。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管理
第九条设站单位申报博士后招收计划,包含合作导师、研究方向及博士后学科专业与招收数量要求,经学校研究后,由人事处对外公布。
第十条已获得博士学位(获学位时间不超过三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且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为促进国家和地区间学术交流,流动站可以接收个别优秀的外国籍博士或港、澳、台地区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第十二条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我校博士毕业生不得申请进入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
第十四条经学校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五条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进站的,流动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系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我校流动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是合作导师所在院系的工作人员,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学院负责。博士后的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实行统一工资标准,并享受与我校正式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十七条博士后须与学校签订《北京建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并承诺完成协议书所规定的科研任务和成果。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如因科研工作确实需要延长的,必须经合作导师及所在单位同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批准后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完成博士后在站岗位目标责任书的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九条博士后应在进站三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合作导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开题指导和审议。
第二十条博士后进站第13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由所在学院组织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查。合作导师必须到会介绍情况,博士后本人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如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考核者,停发博士后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仍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学校将予以退站。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已获资助或六个月内期满出站的除外)。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制定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在我校落常住户口。博士后子女享受学校正式教职工子女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办理,由人事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四条我校博士后周转房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根据学校房源情况确定,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进站报到后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签订《北京建筑大学博士后周转房入住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若因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以北京建筑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后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3篇文章(含录用)且被SCI/EI期刊检索1篇。未达标者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后可以出站,但不能领取博士后证书,证书待达标后补发。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3)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
(4)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6)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工作期满离站前应向所在流动站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博士后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博士后出站答辩,答辩必须聘请5名校内外专家(其中必须有2名校外专家)组建答辩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评定,并给出考评意见。最终考核等级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九条出站考核优秀,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北京市自然/社会科学基金1项;
(2)发表SCI、SSCI、CSSCI收录或一级学科公认的高水平中文期刊论文2篇。
第三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奖励参照学校科技处有关奖励办法执行。出站考核优秀者,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办理出站手续的,博士后必须配合学校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工作期满的不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六章 职称评审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博士后期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出站答辩时即可申报副研究员,由答辩委员会审议确定是否推荐申报,并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其申报结果。
(1)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北京市自然/社会科学基金1项;
(2)发表SCI、SSCI、CSSCI收录或一级学科公认的高水平中文期刊论文2篇;
(3)在站期间,年均课堂授课不少于12学时,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申报当年听课结果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以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后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可等同为本人一作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